最新公告:
 
鄂所观点 | 孩子网络大额消费,家长怎样依法追回钱款?
 
作者:乔一恒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1日 点击数: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在网络上进行高额消费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像游戏充值、给主播打赏、购买盲盒等行为,常常引发社会争议。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是遇到这类情况,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01

 

一、指导性案例

 

2020年7月,程某甲在父母全然不知的状况下,下载了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社交应用软件(APP),注册成为用户后,还升级到了能进行高额消费的高级别用户。到2021年2月,程某甲在这个APP上频繁购买虚拟币、打赏主播,累计消费高达21.7万余元。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程某、徐某,明确表示不认可程某甲登录该APP并进行高额消费的行为。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程某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了与他年龄、智力不相符的高额网络消费行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又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所以程某甲实施的消费行为是无效的。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消费钱款,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这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消费问题,和在处理这类问题上经验丰富的某公司相比,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在网络证据收集、网络专业知识等方面都处于劣势。他们尝试过多种维权方式,却都没有取得实际效果。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程某甲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检察机关指导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收集、整理证据,把程某甲在APP上的聊天记录、充值记录固定下来,还对注册登录过程、使用及消费情况进行了公证。同年5月,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检察机关派人出庭,结合指导程某甲收集的证据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某公司对此表示认可。检察机关还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诉讼调解工作,最终,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经过法庭确认,某公司全额返还了程某甲的消费款项。

 

02

二、律师说法

 

(一)判断年龄与行为效力的关键准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两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他们独自进行的网络消费行为是无效的,家长有权要求平台全额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实施的消费行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要是消费金额超出了他们年龄、智力所能承受的范围,并且没有得到追认,家长就可以主张退款。

 

(二)维权步骤:三步操作指引

 

第一步:固定证据并协商

 

保留关键证据:充值记录(截图、银行流水账单)、能证明未成年人身份的材料(出生证明、学籍信息)、设备使用记录(IP地址、登录时间)。

 

联系平台客服:通过平台官方渠道提交退款申请,说明是未成年人冒用身份进行消费。要是平台以“实名认证为成年人”为由推脱责任,家长可以指出平台没有落实好防沉迷的相关责任。

 

第二步:举报与调解

 

要是和平台协商没有结果,可以向12315消费者协会、网信办、文旅部门举报平台的违规行为,比如没有限制单次充值金额、诱导未成年人消费等。借助这些机构从中协调,再次和平台沟通协商,争取完成退款。

 

第三步:司法诉讼

 

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判断未成年人的高额消费行为时,会综合依据证据材料来考量家长和平台各自的过错程度。要是平台允许未成年人使用成人账号进行充值,那么平台很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像盲盒的“满赠机制”、游戏的“首充优惠”等活动,有可能被认定为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要是家长没有妥善保管好支付密码、没有开启“青少年模式”,在孩子二次充值后也没有加强监管,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最终的退款比例降低。

 

03

三、结语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维权需要法律、技术、教育等多方面共同协作。家长一方面要主动留存好相关证据,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反思自己的监护责任是否到位;平台则必须严格遵守合规底线,不能利用规则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有做到这些,才能真正实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为青少年创造一个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

 

第三条 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作者简介

 

 

乔一恒,汉族,2002年出生,法学学士,2023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论文《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律师职业素养的新要求》荣获2024年东北三省一区律师协会交流会三等奖。

 

专业领域:企业合规、财税事务、破产业务、劳动合同纠纷等。本人秉承“专注、专心、专业”的执业理念,为每位当事人提供最优的法律服务。

上一篇:鄂所观点 | 特殊工伤保障机制:发包/承包… 下一篇:鄂所观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量刑…
 
版权所有: 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蒙ICP备13000769 邮编:017000 电话:0477-8166677
地址:东胜区天骄路鑫通大厦A座11层
传真:0477-8166677 邮箱:erdos_lawfirm@126.com 技术支持: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