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虚开税款数额标准:
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解释》出台前5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的入罪标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较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在500万元(《解释》出台前25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 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1)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2)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3)在提起公诉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且无法追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