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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分析 ——基于“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作者:杜军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9日 点击数:

 

摘要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涉税犯罪的司法适用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其中,第十一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细化,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文围绕该条款,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司法适用中的关键问题,以期为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税收征管、司法解释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背景与构成要件

 

(一)立法背景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税收征管体系的核心凭证,其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秩序。1997年《刑法》第205条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设置了严厉的刑罚。然而,随着经济活动的复杂化,虚开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原有的司法解释难以完全适应司法实践需求。因此,2024年“两高”《解释》第十一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细化,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二)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05条及《解释》第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虚开行为会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仍实施。

 

3. 客观要件:实施了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二、《解释》第十一条对定罪量刑标准的细化

 

《解释》第十一条在《刑法》第205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入罪标准的调整

 

1. 虚开税款数额标准:

 

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解释》出台前5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的入罪标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较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在500万元(《解释》出台前25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 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1)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2)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3)在提起公诉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且无法追回的。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标准处罚。

 

(三)从宽处罚情节

 

《解释》第十一条还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1. 在立案侦查前补缴税款、滞纳金,避免国家税款损失的;

 

2. 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调查的。

 

三、司法适用中的关键问题探讨

 

(一)虚开行为的主观故意认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虚开的故意是关键难点。《解释》虽未直接规定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但结合相关判例,可从以下方面判断:

 

1. 行为人是否明知交易虚假仍开具发票;

 

2. 是否存在资金回流、无真实货物交易等客观证据;

 

3. 行为人是否具有逃税或帮助他人逃税的目的。

 

(二)虚开数额的计算方式

 

《解释》明确以“虚开的税款数额”作为量刑依据,而非发票票面金额。具体计算方式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 = 发票记载的税额。

 

若涉及多张发票,累计计算税额。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

 

1.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解释》,如果受票方确实不知发票系虚开,且能证明交易真实性,一般不认定为犯罪,但可能需补缴税款。

 

2. “对开”“环开”行为的定性

 

部分企业通过“对开发票”虚增业绩,但未造成税款损失的,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解释》倾向于认为,若主观上无骗税故意,且未导致税款流失,可不按犯罪处理。

 

四、结论与建议

 

《解释》第十一条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增强了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但在实践中仍需注意:

 

1. 严格把握主观故意认定,避免客观归罪;

 

2. 合理计算虚开数额,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3. 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避免过度刑事打击。

 

未来,司法机关可结合典型案例发布指导性意见,以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保障税收法治的公平与效率。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3.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作者简介

 

 

杜军,现任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含破产业务)部长。东胜区法学会会员,鄂尔多斯市调解协会会员。拥有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资质。曾任东胜区诉调对接办公室主任,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带领团队获得2019年全市先进法律工作团体荣誉称号,个人获得2020年东胜区级优秀称号。

 

专业领域:擅长农村土地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等诉讼业务,企业合规、风险控制等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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