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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特殊工伤保障机制:发包/承包单位对劳动者工伤责任的承担
 
作者:石伟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6日 点击数:

 

在我国工程建设、矿山开采等行业中,工程分包、转包现象普遍存在,大量实际施工劳动者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雇佣。在此背景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成为关键问题。我国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构建起特殊的工伤保障机制,明确即便劳动者与发包单位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仍可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一、特殊工伤保障机制的法律依据

 

1.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第四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发包方需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此规定突破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直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纳入责任主体范畴,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2.人社部发[2013]34号文第七条

 

进一步细化责任归属,明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若违法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无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其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过程中发生工伤的,承包单位必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规定有效遏制企业通过层层分包逃避责任的行为,强化违法转包情形下的法律约束。

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第二条

 

创新性提出,即便劳动者与承包单位之间未构成劳动关系,但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仍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这一规定贯彻“事实优先”原则,突破劳动关系认定的限制,确保工伤赔偿责任落实到位。

 

二、特殊工伤保障机制的适用条件

 

该机制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主体资格差异:发包方或承包方必须为依法设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际用工方(承包人)则不具备合法用工资格,如个人包工头、无资质施工队伍等。

 

工伤关联性:劳动者必须在从事承包业务过程中发生工伤,且事故与工作内容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对企业的风险提示

 

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若违规分包给无资质主体,可能面临多重法律风险:

 

1. 高额经济赔偿:即便未与劳动者建立直接劳动关系,仍需承担全额工伤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可能涵盖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多项费用;

 

2. 行政处罚风险:因违法分包行为,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住建部门等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甚至吊销资质;

 

3. 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主张权益,企业将面临长期诉讼成本及声誉损失。

 

四、合规建议

 

特殊工伤保障机制旨在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即便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工伤受害者仍可获得法律救济。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用工及工程分包相关规定,在业务合作中审慎核查合作方资质,杜绝违法分包行为,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作者简介

 

 

石伟,男,汉族,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企业法律事务,以及非诉讼业务等领域。现担任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荣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销售分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等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秉承“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同时,在工作中不断学习,积极拓展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真正做到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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