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里的“应当给付之日”通常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工程交付之日或起诉之日。
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结合司法实践,具体情形如下:
情形一:应付工程款在破产前已到期
若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如竣工验收后付款,且该时间早于破产受理日,优先权行使期间自原定应付之日起算。
情形二:应付工程款因破产加速到期
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加速到期,此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债权申报之日起算,而非工程结算完成之日。
案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案中明确,即使工程款未结算,债权申报时间即为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点。若承包人未在申报债权时主张优先权,后续即使补充申报或结算,亦无法恢复已消灭的权利(除斥期间不可逆)。
申报与主张方式:承包人需在申报债权时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仅申报普通债权而未提优先权的,后续补充主张可能不被支持。
管理人确认与诉讼时效:若管理人对优先权有异议,承包人应在15日内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八条),否则可能因迟延行使导致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