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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发包人破产时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
 
作者:刘浩轩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3日 点击数:

 

一、法律依据与争议焦点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享有的法定权利。然而,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工程款债权可能因破产受理而加速到期,此时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需结合破产法规则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综合判断,实践中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 优先权起算点是否以工程结算为前提;

 

2. 破产程序对债权到期的影响;

 

3. 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形下的特殊规则。

 

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1.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一般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里的“应当给付之日”通常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工程交付之日或起诉之日。

 

2.破产程序对优先权起算时间的影响

 

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结合司法实践,具体情形如下:

 

情形一:应付工程款在破产前已到期

 

若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如竣工验收后付款,且该时间早于破产受理日,优先权行使期间自原定应付之日起算。

 

情形二:应付工程款因破产加速到期

 

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加速到期,此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债权申报之日起算,而非工程结算完成之日。  

 

案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案中明确,即使工程款未结算,债权申报时间即为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点。若承包人未在申报债权时主张优先权,后续即使补充申报或结算,亦无法恢复已消灭的权利(除斥期间不可逆)。 

 

3.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

 

申报与主张方式:承包人需在申报债权时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仅申报普通债权而未提优先权的,后续补充主张可能不被支持。  

 

管理人确认与诉讼时效:若管理人对优先权有异议,承包人应在15日内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八条),否则可能因迟延行使导致失权。

 

三、实务难点与应对策略

 

1. 工程未竣工或未结算

 

若工程未完工或未结算,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以工程交付之日或起诉之日作为应付工程款起算点。 

 

即使工程未结算或未竣工,只要债权因破产受理加速到期,承包人即可主张优先权,但需在申报时明确金额及优先权性质。 

 

2. 除斥期间的不可逆性

 

优先受偿权为除斥期间,不因破产程序中止、中断或延长。一旦超过18个月即永久消灭,后续补充结算或重新申报均无法恢复权利。  

 

3. 行权方式的合法性

 

承包人需通过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行使优先权,单方向管理人发函主张但未达成协议或起诉的,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行权。

 

四、结论与建议

 

1. 及时申报并明确主张:承包人应在破产债权申报时即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遗漏或模糊表述。  

 

2. 关注合同状态:若合同因破产被解除,需以解除日为起算点;若合同继续履行,则以破产受理日为债权到期日。  

 

3. 诉讼时效管理:对管理人异议及时提起确认之诉,避免因程序拖延导致权利丧失。 

 

作者简介

 

 

刘浩轩律师,中共党员,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主修财务管理,后曾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刘浩轩律师先后为鄂尔多斯市城投集团公司、东胜城投集团公司、伊金霍洛旗城投公司、中国石油鄂尔多斯销售分公司、鄂尔多斯市空港集团公司、鄂尔多斯市鄂能投资集团公司、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鄂尔多斯银行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具备财务管理、法律两个专业背景,擅长办理公司法务、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商事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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