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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解析与案例
 
作者:杜悦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4日 点击数:

一、法律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个人间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因故意或过失致第三人损害,接受劳务方(雇主)需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该制度旨在通过雇主更强的风险承担能力,保障受害人权益。

 

二、责任构成要件

 

1. 劳务关系认定:区别于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与承揽关系(定作人原则无责),需满足平等主体间的劳务属性。

 

2. 行为与损害关联:损害发生于劳务过程或与劳务紧密相关,且受害人须为雇主、劳务者以外的第三人。

 

3. 过错要件:劳务方存在故意或过失,若损害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行为导致且劳务方无过错,雇主免责。

 

三、责任分担规则

 

对外责任:雇主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有法定强制性。

 

内部追偿:雇主赔偿后,可依劳务方过错程度(如故意、重大过失)追偿,比例需综合双方过错与风险控制能力判定。

 

四、归责原则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仅当劳务方存在过错且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时,雇主担责;无过错或无关联则免责。

 

典型案例:

 

装修坠物伤人案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李先生雇请张师傅安装阳台防盗网,张师傅未固定梯子致锤子滑落,砸伤行人王女士,损失5万元。

 

争议焦点

 

1.李先生作为雇主是否应对王女士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若李先生先行赔偿,能否向张师傅追偿?追偿比例如何确定?

 

裁判要点

 

(一)责任认定

 

1.李先生与张师傅构成劳务关系,张师傅操作过失致损,李先生需赔偿王女士5万元;

 

2. 张师傅作为专业人员未规范操作负主责(70%),李先生未检查作业安全负次责(30%),故李先生可向张师傅追偿3.5万元。

 

(二)内部追偿

 

张师傅作为专业人员,未遵守施工安全规范,存在主要过错(70%);

 

李先生未检查作业环境安全、未设置警示标识,存在次要过错(30%)。

 

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后,可向张师傅追偿3.5万元(5万元×70%)。

 

提示

 

雇主需尽安全管理义务,劳务者应规范作业,权责划分可降低风险。

 

五、律师建议

 

1. 严格选人:核查资质(如特种作业证)、经验及信用;

 

2. 明确告知:书面或培训说明工作内容与安全规范;

 

3. 保障安全:提供合规设备,确保作业环境达标;

 

4. 强化监督:对高危作业全程监管;

 

5. 保险兜底:投保雇主责任险转移风险;

 

6. 书面约定:明确劳务内容、责任划分及争议解决条款。

 

作者简介

 

杜悦,中共党员,内蒙古鄂尔多斯(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天津财经大学毕业。现任律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持有中级劳动关系协调员、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长期担任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上海庙发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双维内蒙古上海庙能源有限公司、暖水乡人民政府等多家政企单位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民事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及非诉法律服务,秉持“以德为渊、以法为业、以信为本”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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