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成功改写我市保险公司交强险拒赔第一案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成功改写我市保险公司交强险中准驾车型不否拒赔第一案。
2008年9月8日家住准格尔旗刘某持B2驾驶证驾驶带挂车在准格尔旗壕羊线8千米处发生事故,造成对方三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到自己投保的我市某保险公司进行交强险的理赔,但该保险公司以刘某持B2驾驶证驾驶了应当持A2驾驶证才可以驾驶的带挂车(即属于准驾车型不否)为由拒绝了刘某交强险的理赔。
后刘某找到我所并委托我所代理该案件的一审诉讼,希望通过诉讼保险公司可以赔付交强险承保范围内的保险金。我所在承接刘某委托的案件后认真分析研究,多方调研我市各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案例及法院审判案例发现,在以前我市各家保险公司对该类案例均拒绝赔付,各旗、区法院也没有类似的判例,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希望十分渺茫。
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我所为了找到案件的突破点召开了两次专案讨论会议,通过会上的讨论与前期的调研发现,准驾车型不否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中的规定。
通过两次会议的讨论发现,交强险在赔付项目中主要包括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金及财产损失赔偿金三项,而前两项赔付在法律中统称为人身伤害赔偿金。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的拒赔规定中也仅仅是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对财产损失赔偿金进行免赔,并没有将人身伤害赔偿金列为免赔范围,而在交强险的赔付中人身伤害的赔偿金占到整个交强险赔付的95%以上,所以只要能获得保险公司人身伤害保险金的赔付,就基本上实现了保险赔付的目的。
我所承办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仅仅抓住这一关键点,从交强险的设立宗旨、免赔条款的解释等内容着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缜密而精彩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最终法院在评议案件时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
东胜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具了一审判决书,支持了原告一审中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人身伤害保险金赔付的诉讼请求,成功改写了我市准驾车型不否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第一案。
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后十分激动,现在当事人正在理赔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