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进一步明确,“退休人员再任职”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四点,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计算方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后根据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