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鄂所观点 | 公司返聘退休人员到底应如何交税?
 
作者:乔一恒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8日 点击数: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企业用工需求多元化,退休返聘、离职人员再聘用等灵活用工模式逐渐成为企业常态。然而,由于返聘人员的用工性质存在法律模糊性,企业在处理其个人所得税问题时往往面临困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不同的处理方式不仅影响企业税务合规性,还可能引发劳动纠纷或税务稽查风险。本文结合司法判例和税收政策,解析返聘人员的税务处理规则。

 

一、返聘人员用工性质的法律界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返聘人员的税务处理核心在于用工关系的法律定性,需根据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来确定适用的应税项目。

 

(一)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进一步明确,“退休人员再任职”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四点,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计算方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后根据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二)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如果退休返聘人员不符合上述“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例如,张老师退休后被某培训机构临时聘请授课,每次课酬为 3000 元,那么其应纳税所得额 = 3000 - 800 = 2200 元;若课酬为 5000 元,则应纳税所得额 = 5000×(1 - 20%) = 4000 元。然后根据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特殊情况

 

(一)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下列标准征免个人所得税: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因返聘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对于返聘退休人员的收入,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无论退休人员的收入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企业都应准确计算并代扣代缴,否则可能面临相应的税务处罚。

 

作者简介

 

 

乔一恒,汉族,2002年出生,法学学士,2023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论文《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律师职业素养的新要求》荣获2024年东北三省一区律师协会交流会三等奖。

 

专业领域:企业合规、财税事务、破产业务、劳动合同纠纷等。本人秉承“专注、专心、专业”的执业理念,为每位当事人提供最优的法律服务。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鄂所业绩 |事务所五名律师受聘东胜区农…
 
版权所有: 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蒙ICP备13000769 邮编:017000 电话:0477-8166677
地址:东胜区天骄路鑫通大厦A座11层
传真:0477-8166677 邮箱:erdos_lawfirm@126.com 技术支持: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