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例背景
张三作为A公司专职司机,2024 年 3 月执行运输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腰椎骨折。经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A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仅为其投保保额为30万元的团体意外险。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41万元,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法定项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在本案中,A 公司未为张三参保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因此,A公司需全额承担《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九级伤残待遇,具体包括9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按照属地标准计算的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性质差异: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劳动者。这与工伤保险中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人的属性存在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法通过团体意外险来抵扣工伤赔偿责任。
保障缺口:在本案中,团体意外险的保额为30万元,与最终的工伤赔偿金额41万元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该保险未能覆盖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治疗费等,从而产生了实际的资金缺口。
成本核算失误:A公司所在地工伤保险缴费率为0.8%,若张三月薪 8000 元,年缴费仅768元,与本案的赔偿金额41万元相比,成本差距巨大;
风险认知偏差:A公司错误地认为商业保险可以替代工伤保险,却忽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中关于先行支付追偿的机制规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前预防 :企业应确保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事中处置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企业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在30日内完成工伤申报手续,确保员工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保障。
事后补偿 :充分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同时,企业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作为补充,进一步降低自身的赔偿风险。
建议企业采取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的组合方案。
工伤保险:主要覆盖伤残津贴、医疗费等法定支出费用,为员工提供基本的工伤保障。
雇主责任险:则承保诉讼费用、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企业自担项目,有效减轻企业在工伤事故中的经济负担。
作者简介

程海香,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部长,安其日青少年服务工作室成员。取得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资格证。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用工合规管理、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劳动争议等各类民事诉讼及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