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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新《公司法》下的公司强制清算
 
作者:杨可如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8日 点击数:

 

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首先应进行自行清算。在通常情况下,公司能够自行完成清算程序,即可使公司有序退出市场。但在某些情况下,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或者发生严重障碍或清算义务人、清算组不履行清算义务时,为维护公司及相关主体利益,需要由人民法院介入进行强制清算。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权介入市场主体终止程序的典型场景。本文从律师实务角度,围绕强制清算的法定要件、程序路径及争议焦点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合规指引。

 

一、强制清算的法律基础

 

根据《公司法》第2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规定,强制清算的启动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1.公司解散事由已发生:包括章程约定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行政吊销执照、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等法定情形;  

 

2.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启动清算程序;  

 

3.债权人或股东权益受损风险:如存在拖延清算、违法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 

 

需特别指出,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本质上存在显著差异:强制清算是在清偿完全部债权后,由股东对剩余资产进行分配,旨在平衡股东间的利益以此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而破产清算通常适用于资不抵债的企业,在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其主要目的是在遵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务中需严格区分适用场景,避免程序混用。

 

二、强制清算的司法审查标准

 

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遵循“审慎审查”原则,重点关注:  

 

(一)申请人主体的适格性:

 

1.公司债权人、股东;

 

2.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

 

3.其他利害关系人(需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进行审查,即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对申请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有争议的,应另行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对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不予受理)。

 

(二)公司解散事由的客观性

 

1.公司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公司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2.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还需提供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3.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清算的,还应当提供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相关文书资料,如工商注销记录、吊销决定等有效证据。

 

(三)清算障碍的实质性:如清算组故意拖延、账册灭失致无法清算等情形

 

三、强制清算程序的实物路径

 

(一)申请与受理阶段

 

1.申请人需提交清算申请书、解散事由证明、催告函等材料。

 

2.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  

 

(二)清算组组建规则

 

1.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时,优先考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员如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也可以由前述人员共同组成清算组。

 

2.清算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方案执行要点

 

1.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债务→股东分配

 

2.法条依据:《公司法》第236条

 

(四)清算终结条件

 

1.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五)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

 

2.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在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

 

3.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

 

四、律师实务建议

 

1.前置协商机制:建议企业在解散初期即召开股东会制定清算预案,减少司法干预成本。
 

2.证据留存义务:妥善保管财务账册、资产权属证明等关键材料,防范举证不能风险。
 

3.程序衔接意识: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进一步恶化。同时,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重整方案,确保企业能够顺利渡过难关,实现可持续发展。此外,程序衔接意识还要求各相关部门在破产清算和重整过程中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

 

公司强制清算制度彰显了市场退出机制法治化的原则。市场主体需增强合规意识,在清算过程中均衡考虑债权人利益与股东权益,借助专业的法律筹划以实现有序退出市场。

 

作者简介

 

 

杨可如律师,法学学士学位,2015年考取法律执业资格A证,同年进入律师行业。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政府法律服务与合规事务部部长、高级合规师。曾两次荣获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先进工作者,2024年荣获第二届鄂尔多斯市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最佳辩手、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杨可如律师擅长破产清算与重整等资产处置法律服务、企业合规管理、刑事辩护与代理、合同纠纷以及非诉讼业务等领域,现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解决方案。能够熟练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具备清晰的法律思维逻辑。截至目前,杨可如律师已担任多家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清算组),在资产处置、职工安置、涉访涉诉矛盾调处等方面积累了深厚的经验。

 

事务部简介

 

 

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是一个专门从事公司法务研究和提供专业公司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致力于根据本土法律背景和市场情况为客户提供最优质完善的法律服务。

 

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自成立以来,为多家知名企业担任 常年法律顾问,并为多家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产权界定、资产重组、风险投资等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公司法律事务部律师团队在长期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对企业并购、重组、上市、日常经营管理、劳动保障以及涉企诉讼等方面的业务积累了丰富而成熟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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